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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08-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师培养提高工作,加强我院教研室建设,明确教研室工作任务和各级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使我院教研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研室的性质与任务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一门课程或几门学科性质相近课程设置的教学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是学院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与师资培养的基本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照学院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三条 教研室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教学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教研室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执行教学计划;拟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实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组织考试命题及阅卷;落实听课制度,检查教学质量;对教师定期考核;搞好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配合系、部(院)、附属医院和设备处抓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教学档案。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根据学科性质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各教研室分别归属相关系、部(院)、附属医院领导。

第六条 教研室由主任(副主任)、教师组成。教研室主任在系、部(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学科带头人(课程负责人)或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担任,其他各类人员中应有适宜的职称结构,形成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

第七条 教研室可按规定设置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由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某一门课程或性质相近的几门课程(课程组)的课程建设和教学组织工作。课程负责人职责按照《湖北中医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中医院字[2003]112号)执行。

第三章 教研室的人员与职责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除了做好前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要求的工作外,还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领导和组织执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拟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开展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研究,落实与监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实施,组织课堂教学或临床带教以及教学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

(二)领导和组织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领导和组织本室教师培训及研究生、进修教师的培养工作。对教研室的梯队建设可向系、部(院)或附属医院领导提出计划或建议。

(四)组织对本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包括政治思想、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等),完成基层考核工作。

(五)主持教研室工作会议。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研室会议讨论,或及时呈报主管领导加以解决。

(六)每年(学期)末,写出本教研室工作总结,交系、部(院)存档。

(七)完成系、部(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师职责

(一)助教

1、担任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工作,以及见习课、实验课等带教任务;临床课程可根据情况适当参与实习带教工作。

2、通过试讲培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可承担本门课程的部分讲课任务。

3、协助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4、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参加示教、实验、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工作,协助编写教材及论著等其它教学工作。

5、在教研室主任统一安排下,参加教学改革、临床医疗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6、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其他管理工作。

(二)讲师

1、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每学年规定的授课学时。

2、组织与指导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学生科研工作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参加教学改革、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写工作。

3、担任示教室或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示教或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5、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积极撰写教学及学术论文。

6、临床教研室讲师,应根据教研室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临床实践和带教工作。

7、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其他管理工作。

(三)副教授

1、独立担任一门主干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并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面向本科生的授课时数。

2、掌握本课程(或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根据需要担任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工作,完成学术论文或科研工作,参加学术活动并能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及专著,组织或参加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3、指导实验室建设与设计,更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不断提高本课程(或学科)实验教学水平。

4、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5、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其它管理工作。

(四)教授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要求更高的工作,其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必须面向本科生授课(或开展讲座),并完成规定的授课时数。

第四章 教研室教学管理及师资培养

第十条 教学管理

(一)教研室要认真执行学院及系、部(院)、附属医院颁发的各种教学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教研室的实施办法,进行科学管理。

(二)教研室要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可包括任课教师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听课记录、教学活动记录、学生座谈会记录、学生成绩、试题资料和试卷、试卷分析报告、科研标书、文献资料目录等等。对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教学文件,亦要分类归纳存档。详细内容见《湖北中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三)教研室要把专业资料的收集工作视为本课程(或学科)的基础建设。组织本室教师不断收集与本课程(或学科)有关的研究动态资料、参考书目、视听教材等,临床教研室还要搞好疾病诊断治疗索引,注意病例书写、随访工作和典型病例分析等资料的积累。

(四)教研室对本室的教具、挂图、模型、仪器、标本等,要严格管理,建立保管制度,统一使用。

(五)实验室是教研室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教研室要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师资培养

(一)教研室要有计划地进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教研室要有教师培训计划,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培训要求。对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教研室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教研室要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在教学、医疗、科研和指导青年教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做出成绩,对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教师,要为他们配备助手,帮助总结和整理他们的丰富经验和学术专长,并尽快地继承下来。

(三)中年教师一般是教研室的骨干,培养提高中年教师的主要途径是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参加科学研究和论著编撰工作,逐步形成稳定的发展方向,并提供学习条件和国内外进修的机会,为学科或学术带头人的产生奠定人才基础。

(四)教研室应将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作为师资培养的重点来抓,鼓励他们刻苦读书,树立严谨治学的学风。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提出“定时间”、“定任务”、“定考核”的具体要求,系、部(院)、附属医院要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章 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教研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研室要增强科研意识,积极而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各级教师应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注重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将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实际教学过程中,达到以科研促进教学之目的。教师的科研时间,应根据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教研室要在学院科研处指导下,制定本室的科研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和总结。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支持教师根据个人特长、志趣和学术见解自由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要注意教研室内以及与有关教研室间的相互协作,加强横向联系,提倡系、部(院)或兄弟院校间的配合和协作,以促进研究工作的发展与提高。

第十五条 教研室要经常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工作的动态、经验,不断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并经常为本专业学生进行学术讲座。

第十六条 有培养研究生任务的教研室要求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研究生的教学实践或临床实践进行考核。

第六章 教研室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教研活动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教研室要定期开展教研活动,一般要求每2周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教研活动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全室教师人员参加,做好教研室活动记录并注意保存。教研室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及人员分工。

(二)关于课程建设及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内容的研讨。

(三)关于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教学经验的交流与研讨。

(四)关于教学工作的实施与检查情况通报,教学质量分析。

(五)关于加强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措施。

(六)关于课程考试的准备工作和总结。

(七)关于本室科研工作的选题、设计、计划以及实施。

(八)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

(九)关于本室师资培养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十)关于实验教学有关事宜。

(十一)关于本室的学习计划(政治、业务)和定期考核评议工作。

(十二)关于上级的文件、指示、决议的学习讨论。

(十三)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集体备课制度:数名教师教同一进度的同一课程,必须进行集体备课;不同进度的同一课程,也应加强集体备课和交流。

第十九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及课程负责人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交流;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第二十条 试讲制度:新进教师、新开课程均实行试讲制度,具体按照《湖北中医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办法》实施(中医院字[2007]65号)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制度:除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各系、部(院)每学年进行一次教研室全面检查工作,学院要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订出本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时,应作出本学期工作总结,并向系、部(院)作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值班和坐班制度:原则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不坐班,但办公时间内应有教师轮流值班,便于各方面联系工作。实验室、机房、语音室、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及资料室等人员应按学院规定坐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如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中医学院教研室工作暂行条件》(中医院字[2003]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